English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旅游学院新

网站首页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采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2-10 18:17:13  浏览:

校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学校的部署要求,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203号),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学校采购相关办法所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具体采购过程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二、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相关紧急采购内控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采购小组,由了解掌握市场行情和专业技术的人员参与紧急采购的需求制定、采购执行、履约验收等环节,严格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确定紧急采购项目性质,采购项目相关材料标注“疫情防控采购项目”,杜绝非紧急采购项目“搭便车”情况发生,高效有序实施采购活动。

三、各单位在确保疫情防控采购时效的同时,应当确保采购质量满足疫情防控需要,避免造成浪费;应当严格规范验收,确保采购的真实可信;应当建立清晰完整的紧急采购项目台账,记录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留存备查。

四、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停与疫情防控采购无关的学校统一采购活动,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应当提前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按年度采购合同已到期的项目可延期至疫情结束。

五、各采购单位要及时梳理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的采购项目,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疫情结束后按项目紧急程度有序开展采购活动。

 

附件: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

2.《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

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203号)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0210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城华北路269号华侨大学华园大道旅游楼 邮编:362021 电话:0595-22690013 22693521(Fax) 邮箱:lyxy@hqu.edu.cn 版权所有 1996-2016 华侨大学 闽ICP备11002060号-4    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4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