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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学动态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旅游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2-27 16:33:43  浏览:

各班级:

现将新修订的《华侨大学旅游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2023年12月修订)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旅游学院

2023年12月27日





华侨大学旅游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产出优质科研成果,在国内外顶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参与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大学﹝2021﹞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规定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个人档案转入我校的研究生,不含本校在职人员)。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类型和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0元/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人,评选名额由学校下达。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和普通学业奖学金。一年级研究生不参与学业一、二等奖学金的评选,只参与普通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一)一等学业奖学金

博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8000元/人,硕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0元/人。

(二)二等学业奖学金

博士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硕士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三)普通学业奖学金

博士生普通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年级6000元/人,二、三、四年级5000元/人;硕士生普通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年级5000元/人,二、三年级4000元/人。

第三章 评选基本条件

第七条 旅游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勤奋学习,无不及格课程,努力掌握专业知识,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其中国家奖学金和学业一等、二等奖学金申请者课程优良率须达到80%及以上,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原则上须在我校三类及以上期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

(三)积极参与体育锻炼、体育竞赛与训练、体育素养讲座培训等,身心健康。

(四)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田野调查等活动。

(五)积极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活动、文学艺术类活动等。

(六)社区表现分不低于98分。

(七)综合素质测评德育测评分不低于90分。

(八)对一年级申请普通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德育测评分不作年度评分要求,社区表现分以评审当月分数为准。

第八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取消当学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当学年违纪受处分。

(二)因本人原因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计划进度。

(三)违反校院相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研究生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取消在校期间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评奖学金:

(一)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

(二)担任班长、团支书、党支部副书记、校院级研究生会负责人及以上、校院级团委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满一年,考核优秀。

(三)积极参加科创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表现优异。

第十一条 研究生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学籍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方可参评。

(二)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评分细则

第十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总分包括学习成绩分、论文发表及科研成果分、实践分三个部分。其中,学习成绩分占总分20%、论文发表及科研成果分占总分75%、实践分占比5%。

第十三条 学习成绩分计算公式为:个人成绩分数=个人绩点/年段最高绩点*20分。当学年不需要参加课程学习的,学习成绩分按满分计算。

第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计分的科研成果须以华侨大学旅游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其中,列入《华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目录》的论文成果、与专业相关的决策咨询成果、专著、教材、优秀专利、优秀研究咨询报告和高级别的获奖等成果,均可作为研究生评定奖学金的科研成果,但科研成果不可重复使用,仅限评奖学年使用,过期不再计分。学术成果出现转载情况,如在同一评奖学年,转载成果按最高级别期刊加分;如在不同评奖学年,转载期刊较之前期刊级别更高,可按最高级别补加分数,转载期刊较之前期刊级别更低,不减分。个人科研成果分的计算公式为:个人科研成果分=个人原始科研成果分/年段最高科研成果分*75分。

(一)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各类论文、著作、发明专利、咨询报告、竞赛(包括但不限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科研成果的作者计分顺序如下:

1.学生为独立作者,学生计满分。

2.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无第三作者,学生可算做第一作者,学生计满分。

3.导师第一作者,其他作者均为该导师学生,导师不参与排序,排名第二的学生可算作第一作者,以此类推。

4.导师第一作者,其他作者中有不是该导师学生的或者有其他老师的,导师和其他老师不参与排序,其他作者按实际排名顺序计算。

5.《旅游安全蓝皮书》成果,无论导师是否参与均按照实际作者人数计算。

6.外校老师或学生为第一作者,不计分数。

7.参加竞赛活动,指导老师不参与排序,学生人数和排序按照获奖证书上的人数和顺序计算。如第一作者不是华侨大学学生,不计分数。

8.参与科研成果的学生,均以实际见刊排名和人数计分,不得放弃排序。

(二)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各类论文、著作、发明专利、咨询报告、竞赛(包括但不限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科研成果的作者计分比例如下:

根据获奖等级按总分依次递减,其中两名参与者6:4,三名5:3:2,四名5:2:1.5:1.5,五名5:2:1:1:1,六名5:2:1:1:0.5:0.5,以此类推。

(三)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论文类科研成果的分值计算规则如下:

1.发表于《华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目录》中一类A及以上期刊的,每篇100分。

2.发表于《华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目录》中一类B刊物,每篇80分。

3.发表于《华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目录》中二类A刊物,每篇50分;二类B刊物每篇40分。

4.发表于《华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目录》中三类A刊物,每篇30分;三类B刊物每篇20分(三类刊物博士最多认定2篇,硕士不限)。

5.发表于《华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目录》中三类以外的刊物(即除一、二、三类以外的所有刊物,如:校内外旅游相关的皮书、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个人负责5万字以上的专著、中国旅游报评论版或理论版、福建日报理论版等)每篇5分,三类以外的刊物累计加分上限为20分。

(四)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各类著作、发明专利、咨询报告、竞赛等分值计算规则如下:

1.各级政府颁发的学术成果奖和(盖国徽章)可列入计分。国家级学术成果奖每项总分100分(按照奖励等级依次递减10分);省部级学术成果奖每项总分50分(按照奖励等级依次递减10分);厅局级学术成果奖(不含校内奖项)每项总分10分(按照奖励等级依次递减3分); 由中国旅游研究院评定的文化和旅游优秀研究成果奖按厅局级学术成果奖认定。

2.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项总分50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5分,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总分2分。

3.撰写国家级研究咨询报告,获得国家领导人批示(对成果有实质性评价),每篇80分(社科处认一类);撰写省部级研究咨询报告,获得国家部委或省、直辖市、自治区领导人批示(对成果有实质性评价);或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采纳,且该相应办公厅出具证明,每篇40分(社科处认二类)。

4.参加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竞赛获奖和获得校外单位授予的各类荣誉(不包含奖学金类),其中国家级计30分(按等级递减3分),省部级计20分(按等级递减3分),地厅级计10分(按等级递减3分)。具体级别由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认定。

(五)在每年发表论文数5000篇以上的开源期刊上发表论文,以对应级别期刊的50%计算,Nature、Science出版的开源期刊除外。《旅游纵览》《旅游世界》、各类职业技术学院的学报,没有列入CSSCI、CSCD目录和北大核心目录的周刊、旬刊和半月刊,以及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低水平期刊不参与科研计分。

第十五条 参加与本学科专业不相关的竞赛获奖,国家级计15分(按等级递减3分),省部级计10分(按等级递减3分),地厅级计5分(按等级递减2分)。具体级别由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认定。累计最高15分。

第十六条 实践分由学生干部任职、参加学术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三部分构成,累计上限5分,直接加入总分。

1.当学年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或一届),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校、院研会主席团成员,班长、团支书计2分;党支部委员计1.5分;校、院研会部门负责人或其他学生干部计1分。累计最高2分。

2.参加学术活动情况,累计最高2分。

①参加学术会议并获得奖励的,一次计2分。

②参加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的,一次计1分。

③仅参加学术会议的,单次计0.2分(最多计1分)。

3.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参加无偿献血者,每次0.5分,累计最高1分;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服务工时达10小时以上者0.5分,20小时以上者加1分,累计最高1分。

第十七条 在计分相近的情况下,可引入代表作评审方式。代表作须为研究生独立作者或署名第一的成果。

第十八条 学校文件提出本办法以外其他条目或要求的,参照学校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

第十九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各系(中心)主任、辅导员、行政教学管理人员等任成员,按照民主评选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统一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学校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普通学业奖学金只发放奖学金,不发放证书。

第二十一条 获奖学生如欠缴学费,所获奖学金原则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旅游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华侨大学旅游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实施细则》(2021年9月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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